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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建立科學規范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全面貫徹執行,推動企業科學發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黨管干部的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公司正副處、廠(場)級領導干部。
第二章 選拔任用的條件、資格
第四條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功底,能夠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工作中的現實問題;
(二)能夠立足崗位,為公司發展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
(三)能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并把黨的方針、政策同公司、單位、部門的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員工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艱苦樸素,關心職工,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批評和監督;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識、群眾觀念和民主作風,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條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在有利于領導干部年輕化的前提下,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體健康,能承擔繁重的工作任務。
(三)參加工作兩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工作實踐經驗。
第六條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青年干部、專業技術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三章班子調整、配備意見的提出
第七條班子或干部個別調整時,組織部門根據班子建設的實際或班子缺額情況,向公司黨委提出調整、補配意見。
第四章民主推薦
第八條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組織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研究確定考察對象。領導班子成員出缺,應進行民主推薦;確定后備干部對象,也應進行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時,要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九條機關處室、單位班子調整時,需從機關、部門、單位補充時,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公司機關、部門、基層單位人員;
(二)基層單位負責人。
第十條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部門考察,采取個別談話、填寫推薦表等方式進行推薦;
(二)由組織部門匯總推薦情況;
(三)向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一條民主推薦時間。領導班子日常調整充實,民主推薦應在考察之前進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二條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進行嚴格考察。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同時還要考慮到班子整體結構,以及擬任職位所需要的任職條件。
第十三條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對新提拔的領導干部,或擬調整人選,在上會討論前,應充分征求分管領導及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考察主要采取個別談話的形式,也可召開座談會或發放征求意見表廣泛聽取和征求職工群眾的意見,并查閱本人檔案和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考察中要對干部的學歷、任職時間、身份、基層工作時間和培訓、年度考核、民主推薦等基本情況以及是否后備干部等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以干部檔案為準。
第十六條在考察干部的同時,組織部門原則上應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內向紀檢(監察)部門發出征詢廉政鑒定函件,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準確地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考察對象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要負責地對本人作出評價和提出使用意見。
第十八條實行干部考察責任追究制。考察人員必須在考察材料上簽字,并對考察材料負責。如發現考察人員在考察中有不堅持黨性原則,對反映干部問題的線索不認真調查,不實事求是匯報考察情況和意見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考察結束后,考察人員要及時提交書面考察材料,組織部門領導聽取考察人員匯報,研究提出意見,向黨委匯報。
第六章醞釀呈報
第二十條領導干部人選,在提交黨委討論決定前,必須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醞釀分為個別醞釀和黨委書記辦公會議醞釀。
第二十一條干部醞釀應遵守以下程序:
(一)組織部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見,由組織部部長向黨委書記和分管副書記匯報。
(二)書記辦公會醞釀或分別交換意見。
(三)參與醞釀的同志要嚴格遵守干部人事紀律,加強保密工作,不能隨便擴散醞釀情況,更不能跑風漏氣。
第七章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一)根據醞釀情況,組織部提出任免意見。
(二)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1、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書記或組織部負責人,逐人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參加會議成員進行討論,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三)進行任前談話。在正式發文前應當按干部管理權限對干部本人進行談話。談話前組織部門要向被談話人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發出通知。談話的內容主要是肯定成績,指出缺點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八章任 免
第二十三條領導干部的任免程序:領導干部職務的任免,由黨委領導直接簽發。
第二十四條在領導干部任用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要分別裝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五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部門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二十六條參與討論或承辦干部選任的所有領導干部及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格保密。對泄密者要嚴肅查處。
第九章干部審計、交接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條干部審計:
按照干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歸入干部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干部交接:
在干部任免決定下達后,應在一周內做好崗位交接工作。
交接內容為:由本人負責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項及對下一步工作的建議;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經辦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關財物的帳目和清單。
新任領導對交接工作負責,如交接手續不完善或交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其上級領導提出并協助解決。
第二十九條干部信息管理。
建立干部、后備干部信息管理系統。內容包括:干部基本情況、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綜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二)不準以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行黨委調動領導干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某個干部;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黨委及組織部門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